高雄林姓男子在网路认识还在读国中的12岁少女,还要求她自拍裸照,更三度约少女外出开房,最后竟让对方怀孕。一审高雄地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林男被判4年半,高雄高分院审理后,因林上诉程序不完备,驳回他上诉,维持原审刑度。
判决指出,112年初,林男透过网路认识1名12岁少女,进而交往成为男女朋友,随后他传讯息给女方:「既已交往,想看妳胸部」,要求她拍摄裸露胸部3张照片给他观赏;林男食髓知味,分别在同年3月、9月和10月间,三度带少女前往旅馆发生性行为。
后来,少女父亲察觉她怀孕,才知道女儿跟林男发生关系,报请市警局妇幼队处理,员警传唤林男到案说明,并依强制性交罪、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等罪嫌,函送高雄地检署侦查起诉。
高雄地院审酌林男未与少女与父亲达成和解及未认领孩子,依犯对于未满十四岁之女子为性交罪等罪,处应执行有期徒刑4年半。
林男不服上诉,高雄高分院审理时,发现林男未在上诉状签名、盖章或指印,且林男经合法传唤,未陈报正当理由而未到庭,导致无从当庭进行确认,因此驳回他上诉,仍可上诉;至于检方上诉部分则另案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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