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望安之星交通船前年2月23日风光下水首航,却是「首航即停航」,监察院指出,澎湖县望安乡公所于「望安之星」新造交通船首航前夕处理委托营运厂商解约不当,致首航即断航,交船至开始营运延宕2年6个月,并耗费公帑修缮,均核有违失,监察院通过纠正澎湖县望安乡公所。
监察院表示,望安乡公所公营交通船于106年计有3艘,均超龄老旧且经常故障停驶,停机检修,影响正常运输。澎湖县政府提报汰换计画,其中望安之星竣工验收合格后于112年2月23日办理交船及首航仪式。
监察院指出,望安之星虽于112年交船,但望安乡公所在未查明厘清委托营运管理厂商所提东吉渔港航道安全疑虑前,即草率同意解约,致首航即断航,后续也因招租营运不顺等问题,延宕2年6个多月,直到今年8月25日才復航,执行效率不彰,核有疏失。
纠正报告指出,望安乡公所为「望安之星」财产、船籍管理与使用机关,澎湖县政府办理统包採购完工验收合格后于112年2月23日办理交船及首航仪式,望安乡公所在未查明厘清委托营运管理厂商所提东吉渔港航道安全疑虑前,即草率同意解约,致112年2月23日首航即断航,復因嗣后招租营运不顺等问题,延宕2年6个月余至114年8月25日方復航营运,执行效率不彰,核有疏失。
监委提到,望安乡公所为改善离岛海上交通汰换旧船,报请澎湖县政府向中央争取前瞻基础建设计画经费建造99吨级「望安之星」,该所对于该船之维护保养工作,冀望由得标之委托营运厂商负责办理,未料已决标签约之委托营运厂商因故提前解约,而解约后亦无相关配套措施定期维护保养,如:主机电瓶未定期启动、维修,查无主机、发电机的保养纪录,有关保养维修工作态度消极。
监委指出,于重新办理招租及执行保固作业期间,发现右引擎主机故障及右舷侧板遇颱风来袭碰撞挤压受损,维护保养管理不力,致再耗费公帑修缮完成,且徒增船舶证书及船级(CR)证书之效期补证作业。
监委表示,澎湖县政府与望安乡公所均为地方制度法规定之地方自治团体,依法办理辖管自治事项。针对「望安之星」迟未营运问题,县府表示已办理5次督导会议,但难有置喙余地,纵有尊重地方自治权限之必要,然县府仍负有提升离岛居民交通权益、品质与航行安全之职责,县府与公所间允宜加强双方之沟通协调与联繫合作,善尽上级机关监督管理职责,发挥财物效能,促进县民行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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