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警调侦办柬埔寨「太子集团」跨国诈骗洗钱案,为确保查扣不法资产,发函要求和平大苑管委会配合调查集团豪车,但管理豪宅的集团干部凃又文获悉后,通知集团财务长李添跨海指示下属连夜将车开走,甚至过户到视障者名下藏匿,检方声押禁见凃又文、集团在台操盘人王昱棠、干部李守礼、天旭人资长辜淑雯、司机邱子恩5人,获裁准4人、仅凃女30万元交保,检方不服提抗告,台湾高等法院驳回,凃又文交保确定。
高院指出,原审裁定以被告凃又文涉犯参与犯罪组织、洗钱罪嫌重大,有事实足认有逃亡之虞,惟依卷内事证,并无串证或灭证之虞,经审酌各情,亦无羁押必要,而以30万元交保并限制住居,核无违误或不当,应予维持。
高院表示,检察官提起抗告虽指本案尚有共犯未到案,且被告确有串证、灭证及逃亡之虞,然依被告到案后情状及卷内相关事证情形,被告并无串证或灭证之虞,且原审谕知之强制处分,对被告而言亦有相当强制性,堪为羁押之替代手段,故本件抗告无理由,应予驳回。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