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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姓女大生在校区停车场停车时,不慎将欧姓男大生放在机车上的安全帽碰落地上。欧男对此告上法院,桥头地院简易庭于一审判决时,要求吕女赔偿1万元。吕女不服上诉,指欧男没有固定好安全帽。法官审理后认为,法律并无规定安全帽该如何放置在车上,因此驳回吕女的主张,全案确定。
9月20日大法官以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下称本判决),指出侵害生命罪刑死刑限缩于「个案犯罪情节最严重」,并行严密程序(即第三审审判与侦查或调查时强制辩护、第三审须言词辩论及判死须法官一致决等)。
今(113)年9月20日,大法官以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下称本判决),指出侵害生命罪刑死刑限缩于「个案犯罪情节最严重」,并行严密程序(即第三审审判与侦查或调查时强制辩护、第三审须言词辩论及判死须法官一致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