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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检署针对辜仲谅所涉「红火案」衍生的中信银购买澄清湖大楼案、万有纸厂、凤山信合社、华王电机、奕铭及奕行公司数十亿不良债权,共获取不法所得7.7亿多元,依违反《证券交易法》特别背信罪、财报不实、非常规交易等罪起诉辜仲谅等人,台北地院判决辜仲谅有期徒刑7年8月。
缠讼18年的红火案,时任中信银行董事长的辜仲谅、中信金控财务长张明田、中信银副总经理林祥曦被诉违反银行法的特别背信罪及刑法背信罪部分,台湾高等法院更三审判决3人无罪,但遭最高法院撤销发回。辜另被诉洗钱及间接操纵股价等罪部分,因无法证明犯罪,判决无罪,最高法院驳回检方上诉确定。
缠讼17年的红火案,去年11月底台湾高等法院更三审判决前中信银行董事长辜仲谅、中信金控财务长张明田、中信银副总经理林祥曦3人无罪,对此中信金控声明表示,尊重司法判决,对于同仁获取清白同感欣慰。不过,台湾高检署表示不服,已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缠讼17年的红火案,时任中信银行董事长的辜仲谅、中信金控财务长张明田、中信银副总经理林祥曦被诉背信罪部分,台湾高等法院更三审11月30日审结,认定3人没有为自己或红火公司不法利益,也没有损害中信的意图,判决3人无罪。辜另被诉洗钱及间接操纵股价等罪部分,因无法证明犯罪,也判决无罪。检方不服可上诉。
缠讼17年的红火案,中国信托慈善基金会董事长辜仲谅及中信金控财务长 张明田、中信银副总经理林祥曦被诉背信罪部分,台湾高等法院更三审认定,3人并无为自己或红火公司不法利益之意图或损害中信金控或中信银行之意图,判决无罪,辜被诉洗钱及间接操纵股价罪部分,无法证明犯罪,也判决无罪。
红火案缠讼17年,台湾高等法院更三审今天(30日)认定前中信金副董事长辜仲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宣判无罪,可上诉。中国信托稍早也发表声明,尊重司法判决结果,对于同仁获取清白同感欣慰。
缠讼17年的红火案,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认定,中国信托慈善基金会董事长辜仲谅,虽将结构债出售给红火公司,但不构成《银行法》的背信罪,他转投资买进兆丰金控股票但未操纵股价,判决无罪,检提上诉,最高法院撤销发回后,高院更三审30日将辜仲谅判决无罪。对此,台湾高检署30日表示,将在收受红火案判决后,针对无罪理由研议是否提起上诉。
缠讼17年的红火案,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认定,中国信托慈善基金会董事长辜仲谅,虽将结构债出售给红火公司,但不构成《银行法》的背信罪,他转投资买进兆丰金控股票但未操纵股价,判决无罪,检提上诉,最高法院撤销发回后,高院更三审30日将辜仲谅判决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