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遲法正式載於刑律,乃在遼代,《遼史‧刑法志》,北宋法書《宋刑統》未列凌遲條,真正史書有實名記載是:「宋神宗熙寧八年的余姚縣主薄李逢謀反案」。李逢成為實名凌遲第一人。宋熙寧八年(1075)正月,沂州人朱唐(今山東臨沂)告發余姚縣(今浙江余姚)主簿李逢謀反朝廷,刑獄官王庭筠認為證據不確鑿,李逢僅僅有誹謗朝廷、指責宋神宗的言行,建議判處邊配之刑。
但宋神宗對李逢案件表示懷疑,於是派禦史台推直官蹇周輔,前往徐州(今江蘇徐州)重新審理此案,執政大臣彈劾王庭筠判處不當,王庭筠被迫上吊自殺。蹇周輔審理此案時,發現與蓬州(今四川儀隴南)人李士寧有牽連,李士寧自稱學道,能言善辯,專門以妖術迷惑他人。李士寧到京城後,與宰相王安石來往極為密切,其他一些公卿貴人也非常器重他,李士寧因而大發其財。
趙世居是宋太祖的後裔,頗好舞文弄墨,結交了一大批文人學士,李士寧暗地裡到睦親宅見到趙世居後,一見如故,兩人交情日厚,李士甯對趙世居說太祖創下的基業,本該由太祖的子孫世襲,因而李士寧又贈給趙世居一柄寶刀,並謂趙世居當承複天命,繼承太祖天下。恰恰李逢謀反事件又牽涉到李士甯,因而李士寧招供了與趙世居的交往。
神宗因此龍顏大怒,所以法律上沒有規定的凌遲之刑也被用上了,《宋史‧刑法志》稱:「若凌遲、腰斬之法,熙寧以前,未嘗用於元兇巨蠱, 自是(指李逢案件)以口語狂悖致罪者,麗於有法矣。」處理結果是,趙世居賜死,李逢、劉育、徐革凌遲處死,趙世居子孫免除死刑,但被趕出宗族,原來負責審理李逢謀反一案的官吏同時全部被判刑。
自余姚縣主薄李逢「謀反」案以後,凌遲愈來愈多地使用了,元、明、清一直延用此刑。直到1905年4月24日的《陳情奏表》,終於得以正式廢除凌遲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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