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敗有賴陽光法案
公報指出,「堅決反對腐敗,是黨必須始終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務。」而稍後一天發布的中共17屆中央紀委第4次全體會議公報則正式告知,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報告內容,加管理強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外的公職人員。此舉被看做中國大陸在官員財產申報制上的一個進步,獲得輿論的肯定。在此基礎上,繼續推進「陽光法案」改革,可謂反腐倡廉的關鍵措施。
所謂「陽光法案」,是將公職人員的財產及其變動情況公開披露,便於公眾監督。這項200多年前起源於瑞典的制度,如今已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採用,在防治腐敗和促進政治清明方面起著關鍵作用。
財產申報制框架成形
在中國,這項制度又被稱為官員財產申報(或公示)制度。從上個世紀80年代開始動議,20多年以來,民眾始終念茲在茲,而有關部門也努力推進。
對於官員財產申報的制度規範層面,相關黨紀黨規頻頻推出。1995年,中辦和國辦發布《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規定》;1997年,「兩辦」又發布《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規定》;2001年,中央紀委、中組部又聯合發布《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2006年,中央紀委重新起草印發《黨員幹部報告個人事項規定》。這些規定從無到有,內容漸次豐滿,構成了目前的政策框架。
從2008年中到2009年,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湖南瀏陽等地先後推出各有特色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嘗試,激起一波又一波關注和討論。而上海「炒房區長」康慧軍成為財產申報中落馬官員的少有案例,令人對這一制度的實效寄予期待。
改革死角需亡羊補牢
此次中共中央紀委特別提到「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雖不能說這類公職人員均為腐敗分子,但現實表明,加強對其管理已成為防治腐敗的前沿。
5年前,商務部有關報告即透露,「4000名貪官捲走了500多億美元」。這些貪官,有些是舉家出逃,絕大多數則是把配偶、子女以移民、經商、留學等名義先行送往國外,最後全家海外團圓。這種現象渙散黨心,激起民怨,敗壞國家形象,成為反腐的一個「死角」。如果能亡羊補牢,收到實效,則不失為此次全會的一大反腐成果。
改革是漸進的,而漸進的改革還需繼續。應當承認,中國現存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距世界通行的「陽光法案」尚存較大距離,有待進一步完善。例如,申報主體範圍太窄,申報範圍不夠完整,申報的種類及時限設計不夠嚴密等等。此外,申報結果的公開性也應當加強。
遏制濫權是反腐核心
還需強調的是,要建立完善的反腐敗制度,僅有「陽光法案」還不夠。從既有的制度看,中國並不缺乏紙面的規範,甚至也不缺乏很多具體的制度,缺乏的是系統的、實效運行的制度體系。
歸根結柢,遏制權力濫用才是反腐敗的核心。中共17屆4中全會公報以罕見的篇幅專門論述黨內民主,明確提出「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並決定在推進反腐敗制度化等多方面著力。決心既明,惟待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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