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獲得不擇手段是鐵律,沒有情治單位會自廢監聽武功,特別是「非法監聽」這條捷徑。所以,想要有效監督政府監聽是否濫權或侵犯人權,不能讓國安局主導,也不能相信政府信誓旦旦的承諾,而是得靠民意機關。

如果立法院能設情報委員會,由於可以掌握預算,並以祕密會議要求各情治單位監聽負責人列席備詢,藉此預算審查手段,始能達到一定程度的監督效果。

監聽執行,靠情治單位「自制」,是相當不可靠的事。以國安局言,它既是情治機關龍頭,又是負責情資綜整,在這種情況下,還要國安局督導監聽單位,如同球員兼裁判,難道一則由「非法監聽」所獲得的正確情資,國安局會棄而不用?一個不問情報獲得手段與工具,一個也不說破,大家裝迷糊,不就呈報給「上級長官」了。

再以軍情局監聽單位言,國安局與國防部都說它做的是「跨境監聽」,主要是針對大陸。問題是,這組先進設備真的只能聽大陸,聽不到到台灣?「不小心」聽到就摀住耳朵?還是只聽大陸對台灣的通信,不聽台灣對大陸的通信?

目前而言,國內監聽工作問題並不在於犯罪偵防,而是情報領域。法官對犯罪調查的監聽票有所節制,並不代表情治單位也會比照辦理;再者,情治單位的監聽所延伸的監聽對象,無法監督;三,沒有類似情報委員會這種民意機關監督制度,僅靠「情治單位自制」,根本無法杜絕非法監聽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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