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後,消費券就不可再使用,但因商家兌付期限到十一月二日為止,且銀行是看商家開立發票日期付款,因此有可能發生民眾十月以後把消費券折價消費,再由商家壓在九月底發票日兌付的取巧行為。
財政部官員強調,財政部只管財務面,是否發生過期後仍補消費情形,很難預測,但會請銀行留意。
財政部指出,金融機構目前已兌付的消費券金額占消費券總發放金額八三二億餘元九七.四%。營業人因銷售商品或勞務收取消費券後,最晚可在十一月二日前,向金融機構申請兌領款項。財政部官員指出,過去每日兌付消費券金額約六千萬元到七千萬元左右,上周六日是使用到期前最後一個假日,應有很多民眾趕著消費。但預估最後總兌付率不會達一百%,因為有民眾想留作紀念或忘了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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