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矚目的是反腐敗問題,但《決定》並未提及黨員和官員財產申報制,只強調個人及子女有關投資要報告,另外就是要積極發展黨內民主。

《決定》分8部分,「深入開展反腐敗鬥爭」是最後一部分,其中提到「堅決反對腐敗,是黨必須始終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務。」並提出「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暨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推進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

住房投資家人從業須陳報

《決定》指出,為完善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要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形列入報告內容。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管理。

為大興艱苦奮鬥之風,黨政機關帶頭厲行節約,進一步控制辦公經費,把有限資金和資源更多用在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上。從嚴控制樓堂館所建設,嚴禁超預算超標準裝修辦公用房,嚴禁為領導幹部違反規定購買、建造住房和配置用車,嚴格控制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對鋪張浪費、奢靡享樂、揮霍公款的,必須嚴肅處理。對黨員幹部社會交往、休閒娛樂、生活作風方面的不良現象,要及時提醒、批評、制止。

清理小金庫落實帳戶實名

關於反腐倡廉的制度創新,僅提到徹底清理「小金庫」、完善金融帳戶實名制等。

在加強廉潔從政教育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方面,依紀依法查處和整治領導幹部利用職務便利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問題。完善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管理。進一步規範離退休領導幹部在企業和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任職行為。按照節儉、高效、廉潔原則,繼續推進公務消費和公務接待制度改革。

《決定》稱,當前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黨的建設狀況、黨員隊伍素質總體上同黨肩負的歷史使命是相適應的。同時,黨內也存在不少不適應新形勢新任務要求、不符合黨的性質和宗旨的問題,主要包括一些地方和部門選人用人公信度不高,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等問題屢禁不止;一些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中發生的腐敗案件影響惡劣,一些領域腐敗現象易發多發。

積極推黨內民主加強監督

《決定》第4部分提出「積極發展黨內民主」並未提擴大黨員直選,仍堅持「民主集中制」。強調落實黨員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推進黨務公開,健全黨內情況通報制,建立黨委新聞發言人制度。擴大黨代表大會代表對提名推薦候選人的參與,改進候選人提名方式。完善黨內選舉辦法,改進和規範選舉程序和投票方式,改進候選人介紹辦法。擴大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直接選舉範圍。

為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以加強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監督為重點,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推進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

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都要向社會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嚴格執行和不斷完善領導幹部述職述廉、誡勉談話、函詢、質詢、罷免或撤換等制度,地方黨委常委會要把廉政勤政、選人用人等方面工作作為向全委會報告的重要內容。堅持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專門機關監督與群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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