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在我國刑法上乃為禁止之行為,但根據「離島建設條例」特許經營的觀光賭場及從事之博弈活動,可不受刑法賭博罪章之規範。該法所特許開放的賭場乃係附設於國際觀光渡假區內,故名之為「觀光賭場」,除了賭場之外,國際觀光渡假區之設施還須另包括旅館、旅遊設施、會議展覽設施,以及購物商場等。換言之,賭場的經營不能獨立存在,其僅為整體觀光渡假設施中之一環。惟即使如此,我國的賭場卻只能開在離島(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琉球等)而已,不能設在台灣本島。尤有甚者,該賭場的設置尚須依公民投票法舉辦地方性公投,由地方居民自行投票決定是否同意把賭場設在當地,而這也就是這次澎湖之所以舉行博弈公投的原因與背景。
公民投票乃係憲法主權在民原則的體現,亦是國民行使直接民權的一種保障,主要包括對法律或法規以及對重大政策之複決或創制等二大部分。現代民主的運作主要皆以間接民主的形式為之,由民眾選出的行政首長或議員來為民眾的公共事務提供管理與監督的功能。惟由於公共事務之利益關係複雜,故政府常或基於錯誤的判斷而違反民意,對民眾造成權益傷害,或基於能力的不足而遲疑不決,對民眾福祉造成減損,此時,民眾為保障自身利益不受到這些代議者的影響,就只能挺身而出,用創制權與複決權的行使,為公共事務做一最後決定,顯示民眾才是真正的主人。賭博行為是否應該合法化?博弈產業是否適合我國發展?這些問題近幾年在台灣社會經過不斷地討論,正反意見紛歧,一直無法取得共識。目前的做法其實是一種政治折衝的結果,一方面將賭場的設置附屬在發展觀光的大帽子下,另一方面則是將博弈產業的發展限縮在離島地區,且須由離島居民公投議決。這或許是政治上一種無奈的妥協,但就問題的解決而言,卻也是一種合乎民主精神與尊重民意的做法,讓離島居民有機會為自己地方的經濟發展,表達意見並做出符合多數利益的決定。
引發爭議多年的博弈固然有幸用公投的方式來解決,但是另外一件亦常造成社會正反意見激烈衝突的「租稅」議題,卻沒有得到相同的法律待遇。根據公投法第2條的規定,「租稅」事項係「不得做為公民投票之提案」,亦即我國民眾並沒有針對租稅議題進行公投的權利,這點與民主先進國家的經驗有很大的不同,尤其是在地方稅的課徵上。探究當時的立法意旨,由於立法諸公認為租稅乃「人人厭惡」之事,若民眾可自行決定是否課稅,則政府最終必定會落到「無稅可課」的困境。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甚至還是對民眾智慧的一種羞辱。
任何一項公投議題在事前皆需要經過精細的設計與說明,甚至還有許多辯論或公聽的過程,民眾在資訊越來越充分的情況下,自然會不斷產生許多教育與學習的效果。政府如果想要跟人民課稅要錢,就要設法先做好「租稅行銷」的工作,讓民眾了解錢用在哪裡?有沒有把每塊錢都用在刀口上?租稅雖然是強制性的,但經由民眾公投可以逼使政府在取得課稅權利之前,用實際的作為來增加民眾對其用錢的信心。政府課稅的道理與市場的商品交易一樣,廠商能否把手邊的商品賣掉,讓消費者心甘情願地掏出錢來,主要是決定在消費者對商品品質的信賴上。
最近財政部正為國家財政的惡化傷透腦筋,所提出的「中長期財政健全方案」被解讀成「加稅」方案,引起社會大眾的質疑與不安。我國財政問題的發生既然是導因於浮濫的減免稅,如果我們有「租稅公投」,相信透過民意對減免稅不公的唾棄與譴責,在民氣可用之下,政府未來推動財政改革之路必定能夠走得更平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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