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女子於八十二年五月一日、李姓女子自七十八年九月廿一日受僱於嘉義市政府交通局收費中心,擔任路邊停車格開單收費人員,是約僱人員,每月薪資兩萬五千多元,並加入勞保,但兩人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被市府解聘。
兩人指出,他們當收費員已十多年,市府於九十五年底以因九十六年度約聘、臨時人員預算案遭市議會刪除一百零五人、業務自然減縮等理由,解聘他們,但當時市府增設中興路、重慶路等多條道路停車格並實施收費,且又新僱用四名員工收費,顯見業務並未緊縮;他們於申請勞資爭議協調會中,強調並非自願離職。
市府辯稱,當時兩人同意簽下離職單,並接受資遣費,意即同意終止勞動契約,且李女於九十六年五月起陸續在市府環保局任職,仍在職中。
法官審理,兩人與市府的雇傭契約應屬不定期契約,適用勞基法,「業務緊縮」是指雇主營運不佳,生產量及銷售量均明顯減少,整體事業部門縮小,市府以預算遭刪減,並不適用業務緊縮,且議會是將臨時人員員額減少一百零五人,並未決議交通局收費員員額減少四十四人,市府應自各局處分配員額,而非減少收費員,再從轉調各單位人員及新聘人員到收費中心。
法官判決,確認市府與二女的雇傭關係存在,須給付王女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六月卅日薪資,共七十三萬多元,但扣除王女須退還的資遣費卅九萬多元,市府須給付卅三萬多元薪資給王女,並回復兩人職務,但李女須退還資遣費給市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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