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劉朝銘在九十四年一月間,因經商有成的郭姓商人捐五十萬元給鄉公所,劉遂指示祕書張釚祥,在徵求捐贈者同意下,動用其中一部分的錢,購買一批每只二八○元的手表,於九十四年四、五月間,再捐贈給村、鄰長、公所員工、代表、長壽俱樂部會長和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等人。

另外,在九十四年七月間,以「歸仁鄉歷屆村長代表委員會鄉務推展活動」名義,採購每組九五○元的茶具禮盒共一二○組,並在九十四年九月廿三日,利用召開歸仁鄉歷屆村長代表聯誼會時,將茶具組分送給在場之人。

檢調在鄉長選舉前,認定劉朝銘上述兩項行動,除了動用公款涉及貪汙罪外,也涉及賄選罪,檢調發動搜索,並約談劉朝銘等卅名被告到案,劉朝銘還被法院裁准收押禁見,並依法提起公訴,他因為此案,在九十四年底的鄉長選舉連任失利落選。

但台南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劉朝銘所送出的手表,不但經過捐贈者同意,而且所送的代表會代表,也有支持民進黨的候選人;至於送茶具禮盒,也是經過代表會同意,同時也是各黨派支持者都有送;因此這兩件物品,法官均認定沒有對價關係,不但沒有貪汙問題,也無賄選情形,卅名被告全部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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