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負公平基礎應區分細項

財政部欲課徵海外所得,無非是為了國家的財政稅收考量,看似基於稅負公平,但應該要區分細項,讓課稅基礎能夠更加公平。

簡單的說,以目前稅制來看,國人在國內的「薪資所得」需納入課稅範圍中,但「資本利得」則是免徵收交易所得稅,因此包括股票、期貨、基金等投資行為的資本利得,都是免納入所得稅計算基礎中。

但是在目前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的規範當中,卻是將海外的「資本利得」也納入課稅基礎中,形成了不對等的計算基礎。因此建議主管機關,要追求稅負公平,應該區分更細項的一一審視,方能形塑真正的公平稅負。

具國際價格商品易失真

在馬蕭政府的競選政見中,有一項「亞太金融/籌資中心」的願景,是被大家相當期待的,但要成為「亞太金融/籌資中心」,必須要讓許多金融條件、環境,都與國際制度相互接軌,而台灣能夠開出哪些誘因,吸引國際資金持續注入,將成為最關鍵所在。

但當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的緊箍咒令一下,原本免稅的基礎不見了,伴隨而來的,是讓具有國際價格的商品,產生價格失真的現象。

舉例來說,在台灣期貨市場中,有黃金期貨的商品,同樣的商品在國外交易所也掛牌提供交易買賣。在原本免稅的基礎下,投資人在國內買賣黃金期貨,期貨商的報價,會與國際價格相當貼近。

但若海外所得課稅後,其期貨商所負擔之稅負成本,就肯定會加諸在國外黃金期貨的價格中,如此一來,國內黃金期貨的報價價格也會隨之膨脹,造成價格扭曲。

更要擔心的是,在香港、新加坡可交易的黃金期貨商品,都獲得這些國家給予免稅的優惠,如此一來,就會造成台灣的國際金融產品,較亞洲其他地區來得更貴,那試問,未來要如何創造競爭力?要如何打造「亞太金融/籌資中心」?

加速富人資產外移

也許有些人會誤以為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是富人稅,是要先擁有超額的海外所得,才會有繳稅的問題。但事實上,這些新發生的稅金成本,即將加諸在商品報價價格中。

以期貨商品來說,假設投資人要向期貨商購買一口黃金期貨,期貨商勢必會在國外的交易所賣出一口黃金期貨,以達到規避風險的目的,但海外所得要課稅後,所可能增加的稅金支出,就變成了期貨商所要支付的必要成本,而這成本理所當然的就會納入對台灣投資人的報價中,造成報價成本墊高。

因此,國內投資人在購買這些國際金融商品的同時,他已經比別人(在別的國家購買相同商品的人)買得更貴,因此這些隱含其中的稅金成本,自然就由投資人來承擔,而且這些人通常不會是具有海外投資管道的富人們,而是根留台灣的庶人們。

基於前述理論,若因為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中,造成台灣的國際金融商品報價價格膨脹,對於資產較多的富人來說,只會加速他將資產外移到免稅的地區去進行交易,而國內的一般投資人就成了代罪羔羊,被迫接受價格扭曲的國際金融商品,如此一來,就種下更不利於國內金融投資環境發展的惡因。

將形同庶人稅

再以資金面來說,目前國內股市行情仍屬多頭,才讓國際資金持續湧入,台商資金也願意回流,國內投資人當然也都願意投資,但事情不能只看好的一面,若是未來行情開始呈現停滯,或甚至是走跌,這些熱錢撤退時力道之大,將更為可怕。

而原本在台灣買國際金融商品不需要被課稅的基礎被枷鎖後,有能力大額購買國際金融商品的這群富人,若持續在台灣購買國際金融商品,得到的結果,第一是會先買到貴的價格(同樣商品在新加坡或香港買不用繳稅,報價比台灣便宜),第二是所得超標就得繳稅。

這兩項緊箍咒一拉,等於是催促這些有能力的富人將資金移轉到免稅的海外去,尋求較為公平的價格;而留在台灣的投資人,得到的只是加了稅的商品,以及能量更低、流動性更低的投資環境。

長期不利金融產業發展

從上所述,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不但讓國內投資人買到報價更貴的商品,對於國內金融業者及金融環境來說,殺傷力更大。

簡單說,由於富人加速外移,庶人因為承擔更高的成本,造成整體交易量下滑,對於國內證券、期貨、投信投顧等業者來說,無非是雪上加霜,開發商品時若會牽涉到海外投資而要多付稅負成本時,其銷售量可能會更差。

此外,富人外移後,通常更不願意讓資產曝光,因此也將不會選擇與國內業者在外地(例如:香港)所開設的分公司開戶,以防止國稅局一個命令下來,就將資產部位都曝光。

相對的,當國稅局在查稅時,也只能找國內金融機構調閱資料,對於外國金融機構的相關資料,則束手無策,因此也形成了不公平的查核效果出現。

如此一來,反而正好壯大了外國金融機構,而國內業者在海外所設立的分公司,業務將可能大幅萎縮,如此畫地自限,只會讓金融業者越來越本土化、越來越不具有國際競爭力,淪為零售業的金融小戶,更與所謂亞太金融中心的距離越拉越遠。(本文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賀鳴珩口述、記者王克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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