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不利海外資金回流
自從97年9月金融風暴以來,包括我國在內,全球的消費活動及投資活動均嚴重衰退。幸而我國推出一連串刺激景氣的措施以及適度於98年初大幅降低遺產稅稅率及贈與稅稅率至10%,因而導引巨額資金回流,此一發展對於我國經濟活動免於崩盤實有莫大的助益。
然而若自99年起個人海外所得必須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則個人匯回資金時勢必擔心被察覺有海外所得的存在抑或擔心非所得之資金被誤認為所得,果此,將明顯影響個人資金匯回台灣的意願,甚而使遺贈稅降低稅率的效果大打折扣,則在全球經濟尚未確定復甦的此刻,實不啻為雪上加霜。
鑒於我國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能力及投資能力尚有成長空間,因此金管會計畫透過各項彈性措施以及租稅優惠,讓海外資金能大舉流入我國並交由我國金融機構管理,藉以使我國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並提升我國金融機構之獲利能力。 然而若自99年起個人海外所得須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誠如前述,將嚴重影響海外資金流入我國的意願;縱使資金願意流入我國,若交由我國金融機構轉投資海外所產生之獲利亦須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勢將影響資金交由我國金融機構管理之誘因,此二發展恐將使我國金融機構將無海外資金可供管理而讓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政策成為空談。
恐不利台商回台上市
近來,為使台商能於我國資本市場上籌資、提高市場能見度並以我國為營運基地;另為使我國投資人有機會參與台商全球營運的獲利;又為透過擴大上市公司成員規模及水準以導入國際投資資金及管理技術,我國政府同其他政府一樣莫不大力爭取台商回國上市。
然而若自99年起個人海外所得必須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則台商的海外持股將因為回台上市而會全部揭露,到時海外公司所分配的股利將無所遁形而須全數計入最低稅負制課稅,果此,勢必影響台商回台上市的意願。
一般而言,越是高附加價值產業的跨國投資,越是經常派遣高階經理人長駐當地。然而自99年起海外所得必須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之個人,並未排除於一年內居留我國滿183天的外籍高階經理人,因此將造成這些高階經理人原本在世界各地適用免稅或較低稅率之資本利得、受贈所得、利息所得及股利所得等等均須於我國以20%計算最低稅負,進而影響其長駐我國的意願,而不利於我國競爭力的提升。
稅捐查核爭議恐將擴大
個人海外所得如何掌握,應包括所得是否發生以及所得大小為何二部分。針對第二部分,據報載財政部最近同意個人若無法舉證海外所得大小,將按所售資產售價一定比例計算。然而財政部針對第一部分即所得是否發生,則未見說明。筆者以為,我國稅捐機關可能查核的案件來源不外乎依所得人申報、我國金融機構通報以及檢舉資料等。
但除我國金融機構所通報之海外投資獲利等資料外,稅捐機關恐難有把握海外所得確已發生。舉例來說,所得人是否已完整交代海外所得資訊以及如何查證?個人就匯入資金無法證明或拒絕說明其是否為海外所得時應如何認定?此等未明事項若經稅捐機關貿然課稅,勢必引起極大爭議。
個人海外所得是否須課稅,實有相當討論空間。若將繳稅視為使用國家公共資源的對價,則海外所得相對於境內所得而言,因其所使用者多為外國資源,故似較不具課稅的正當性。兼之上述諸多可能對我國產生的衝擊,是尚須為政者審慎考慮此一新制的存廢,抑或增加其他配套措施,而使各項施政能發揮最大的綜效。(本文作者為許祺昌會計師,現為證券公會稅負會計委員會委員、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稅制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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