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姓等六名大學生及去年畢業的社會新鮮人陳小姐一致指控補習班惡行,指求職時簽訂工作契約有賠償條款,若工作未滿一年、有損害公司名譽、不遵守派工等時,必須賠償一百萬元違約金。
陳小姐說,求教律師,得知賠償條款已違反公平法、勞基法、國際人權公約,但總覺得如果不能獲得具法律效力的解約,心頭有陰影,擔心業者隨時會拿出合約控告。
暑假工讀的詹姓大四生說,業者透過人力網徵人,聲稱要培訓師資,要求先付三萬元費用,如果簽約就只要繳八千元。詹生說,業者先後要求他參加圍棋及音樂培訓課程,分別交二千元及三千三百元,結果只上卅分鐘「圍棋的好處」課程,就被派往幼稚園授課。他說,對圍棋不懂,很心虛。
教育局昨派員到補習班調查,認為以補習班名義徵人卻進行人力派遣、契約有不合理之處、也未依規定為員工投保勞健保,要求立即改正。
業者則解釋,合約明訂離職需在一個月前告知,但學生卻說走就走。至於未投保部分,則聲稱以為可能在他處有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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