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姜先生問:我和大哥、二哥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三人已同意分割,並訂有分割契約,未料二哥反悔覺得所分之位置不好,拒絕辦理分割登記,請問我及大哥可以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嗎?
答:依民法規定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共有物經協議分割後是無法再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除非有民法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議協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始得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
姜先生的問題是因二哥拒絕辦理理分割登記,並非係不能協議分割或協議分割後請求辦理分割登記之消滅時效完成,故姜先生及大哥只能請求二哥依約履行辦理分割登記,不能再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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