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純美教唆同經紀公司的王姓模特兒(判刑三月,緩刑二年確定)謊稱目睹黃海明向許純美勒索房子、土地不成,拿菜刀追殺許純美。
承辦法官比對證詞與案件紀錄表,認定王女的證詞可疑,駁回許純美的保護令聲請,後經黃海明告發及檢方主動偵查,分別依教唆偽證、偽證罪起訴許及王女。
法官參酌王女在偵查中有關許純美如何指導她作偽證的陳述,均與實情相符,認定王女作偽證是出自許純美教唆。
許純美在二審時,曾向法官請求緩刑宣告,並願捐贈五十萬元,但她曾因偽造文書被判刑六月確定,不符合緩刑要件,加上她犯的偽證罪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二審判刑三月,不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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