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新疆阿勒泰和浙江慈溪也分別出台了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瀏陽模式」集「慈溪模式」、「阿勒泰模式」之長,因而網上不乏讚譽之聲。然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本不該有這麼多讓人眼花撩亂的「模式」,這些「模式」是「差之毫釐、失之千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符合現代法治原則要求,目前全球已有近百個國家和地區將該制度入法。現代民主政治發展為財產申報制度提供了良好社會條件,政府信息化建設為財產申報制度的有效實施提供了科學技術支撐。因而完備的財產申報制度的要義在於,在特定的財產申報管理部門和社會大眾面前,國家工作人員或公務員的財產收入狀況應該是透明的、無任何隱私可言。
漸趨成熟的國外財產申報制為我們提供了可資借鑒的先進經驗,我們必須以嚴謹周密的法律設計來消解現行收入申報制度的缺陷,必須用科學合理的制度安排實現財產申報制度效用的最優化。這項制度的「變通」,有可能會給腐敗者留下了規避的空間,成為「掛羊頭、賣狗肉」的表面文章,這樣的「模式」再多, 恐怕也是百無一用。
(摘錄自《羊城晚報》2009-09-29。原題為:「官員財產申報究竟要怎樣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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