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人士認為,雖然劉某騎機車超速又沒戴安全帽明顯違規在先,但因路面坑洞摔車才送命,因此管理事故路段的政府單位也必須負連帶責任。鑑於不少民眾都誤以為己方有錯,無法請求國家賠償,此案可讓大家瞭解,一旦雙方都有責任時,國賠官司還是有勝訴的機會。
道路管理不善 坑洞未設警告標誌
六十歲的劉姓男子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清晨六點,騎機車沿嘉義縣道一四五甲線往北行駛。當他行經新港鄉南崙子三二號橋上埤頭六二A電桿前,由於路面有一個超過十公分的坑洞,加上又沒有設置警告標誌,劉某機車越過坑洞時,因彈起重心失控摔倒,導致頭部外傷併多根肋骨骨折及左側大量血胸休克,經送醫不治。
事後,家屬不滿縣道管理不善,向嘉義地方法院提起國賠之訴,要求嘉義縣府及受縣府委託管理該路段的公路總局第五區養工處,共同賠償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藉金合計二百九十五萬五千多元。
二審判決逆轉 獲賠一百卅二萬元
一審根據台灣省台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認定劉某因超速沒有注意前方狀況,才會輾壓路面坑洞失控滑倒,判決劉家敗訴。
不過,劉家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後,二審函請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覆議,雖也認定劉某超速是肇事主因,但同時認定道路有坑洞未善盡處理,亦為肇事次要原因。最後,二審以雙方應該各負五○%責任,判嘉義縣府及公路總局第五養工處敗訴,應連帶賠償一百卅二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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