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一月底,A女家長發現洪某買手機送女兒,經追問才知道兩人正在交往,後來洪保證不會與A女繼續交往,想不到二月六日凌晨二點半,洪又跑到A女房間;二月十四日情人節,還帶A女到汽車旅館,家長屢勸不聽,只好提出告訴。

本案台南地方法院法官查出,洪某與A女發生關係總共有九次,應採一罪一罰原則,每次應判有期徒刑四月,不過法官只要洪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但考量他與A女是合意發生關係,又有心與其父和解,但未被接受,法官遂要他向國庫繳交六十萬元,加上參與社會勞動二百四十小時,就給予五年的緩刑機會。

#有期徒刑 #六十萬 #發生關係 #法官 #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