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高鐵案,BOT被罵得一文不值,但,其實也有不少堪稱成功的例子─至少現在還活得好好的;或甚至即使出問題了,但因非公用事業,處理與影響相對都單純。例如,台北一○一大樓、月眉遊樂區、南仁湖遊樂區、海生館等博物館…。

這些案例其實比較像是政府標出土地的地上權,但規定一定要從事某特定功能之用。企業標下後,就自己努力做生意賺錢吧,政府則坐收租金,也甭給廠商太多的指導與限制。結果,廠商反而可以自己找活路。台北一○一虧損幾年,但已看到損益平衡的機會了;月眉財務出大問題,但,也不必煩勞政府大力介入,廠商自己去「喬」生路,大不了,就是關門嘛!

但,與民眾息息相關的公用事業,如水電交通等,卻因牽連過廣,影響鉅大,公用事業的BOT卻缺乏這種「民間企業空間」。承擔BOT的廠商財務出問題,政府不能不管,因為公用事業不能停擺;但,政府又不能給廠商好的條件以求活路,因為,圖利他人。大家都認為當初你自己用這種條件來標,現在出問題,活該,自己找活路吧。

國外交通建設的BOT案,英法海底隧道在初期財務出問題時,政府大力支持財務重整,給予特許期延長;泰國、馬來西亞的高速公路BOT案,政府則給予運量保證,讓廠商有一個起碼的保證收益。但這些保證,在台灣卻未必能做到。

這幾年較著名的公用事業BOT大概就是:高鐵、高捷(高雄捷運)、ETC(高速公路電子收費)三個。高鐵現在就是陷入此情境,接著大概換高捷了。ETC則雖然廠商虧損累累,但咬牙撐著下,還算是成功的案例。至少,如期上路,二、三年內讓使用率衝上三成多近四成,扣繳成功率近百分之百。

但,即使是如此,仍要面對著公用事業BOT的尷尬。

例如,使用ETC較環保,政府應該要給予折扣以鼓勵民眾使用;不過,即使廠商力爭、學者專家贊同,仍難達成。因為,給予折扣政府少收錢,但使用者增加是業者增加收入,怕被罵圖利,只好拖著。如政府主辦,一定能劍及履及的降價推廣。再來,就算合約有保證條件,如符合條件廠商可向政府要求補助,但,政府還是要拖拉、儘量壓低補助金額,以免又被罵「圖利他人」。

再如高鐵有意向政府求償案,在正常商業合約中,合約條件變更導致增加成本,求償是正常的商業行為,但涉及的是企業向政府求償,就有點「大逆不道」,非搞到仲裁、法院見不可。因為,再有理,官員也絕對不可能主動核准,以免官司吃不完。但,如果全部是政府興辦,那簡單,追加預算就好了。核四一延再延、不斷追加預算,也未釀成風波。

未來交通建設等大型公用事業,BOT可休矣,正道是如台北捷運,政府出資興建、再弄個公營事業經營,大家看不到背後四、五千億元的花費,還讚譽有加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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