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八八水災救災過程中,第一線的員警也發揮了很大功能。例如,由於台南縣南化鄉羌黃坑派出所的機警,以警備車載運居民緊急撤離,避免一次重大生命災難的發生;另外在九十年桃芝颱風侵襲南投縣鹿谷鄉,由於當時情況危急,鹿谷分駐所長當機立斷,在分駐所成立救災中心,並協助撤離危險村落居民。八八水災後,筆者曾深入六龜重災區,抵達新發與寶來社區,發現基層警察人員默默的投入交通秩序維持的工作,避免用路人發生危險,同時作防救災警戒,也讓村民與用路人感動。

問題在於,自民國八十五年各地方政府消防局陸續從警察局獨立後(或稱警消分立),消防與警察合作就不如以往密切。消防救災已非警察工作重點項目,警察首長通常不願全力投入救災,原因不在他們不希望員警投入救災,而是目前警消合作(或警察投入救災)運作機制存在盲目。主要因警察組織投入救災配套不足,包括警察一條鞭的人事設計,消防救災工作不見得會獲得上級認同;更重要的是,在缺乏消防專業救災訓練或知識的前提下,貿然要求員警投入非專業的救災工作,可能發生危險,這些都是警察首長必須顧慮的問題。

因此,如果能重建警消合作機制,讓分布面比消防廣的警察人力,在緊急時也能投入防救災人力,其所能發揮的防救災功能,可能不亞於國軍的投入。因為國軍人力固然充沛,但畢竟不屬於地方政府,對地方政府轄區的危險區域瞭解非常有限。

事實上,警察可能是除國軍外,組織防救災動員力最強組織。因警察與消防的人力比大概是七比一(全國警力約七萬,全國消防人力約一萬),所以將救災列警察機關重點工作項目,有其必要。但合理的作法是,在進行警察救災設計時,應有配套設計,包括警察人員應安排消防救災的教育訓練,消防人員在警力不足時,也應發揮支援功能。至於在具體防救災作法上,也可以讓警察局長或(與)消防局長,共同或輪流擔任救災指揮官,強迫警察局與消防局共同合作救災。

當然,重建警消合作機制應從互惠的角度出發,消防人員也應適時支援治安工作(資訊蒐集)。若消防人員也有一些治安的常識,協助警察蒐集資訊,就可節省警力投入其它的治安工作項目。(作者為成功大學政治系教授兼副研發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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