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石宜琳指出,扁廿四小時被監管,護照也交法院保管,並表示願意配合審判,不可能有逃亡行為。
石宜琳說,扁不是黑道,如何熟悉潛逃管道,他不是一般百姓,何況一審已經審理完畢,基於比例原則,已經沒有羈押必要,如果僅依重罪理由就羈押,就違反了無罪推定原則。
律師洪貴參則說,羈押是不得己的手段,應該審慎為之,保障被告訴訟權,是民主國家訴訟的目標,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曾指羈押是對於人權最嚴厲的處分,其實羈押被告,因為被告喪失自由,導致攻防武器不對等,反而不利審判進行。
律師鄭文龍則質疑特偵組去年逮捕、羈押扁的理由,一開始並沒有列入逃亡之虞,一直到周占春合議庭當庭開釋扁後,才把逃亡加進去,批評特偵組身為國家高級公務員,羈押理由竟然自相矛盾,作法毫無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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