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和加拿大,將存款利息併計入存款當中,早已行之有年。作法是本金和利息合計,只要在保障額度上限之內,都列入保障;至於日本,則是少數採取外加的國家,將本金和利息的最高保障額度,分開計算;日本原先也沒有將存款利息納入保障,不過,1997年發生亞洲金融風暴以後,也把存款利息納入。
除了限額保障的額度以外,另外,按利率計算出存款利息額度,利息的保障,則以不超過該額度為原則。
財經單位考慮將存款利息納入保障,主要是考量到國內小額存款人比例不低,於是援引國外作法,比照處理,更可達到維持金融穩定的效果。
為保障多數的小額存款人,財金單位規劃,將原本只限為「新台幣本金」的部份,擴大至新台幣存款利息,乃至於外幣存款(包含外幣存款利息),都併計入限額保障範圍,調整目前存款保障的內容。這樣的作法,主要是參酌國際上的慣例,讓存款保障期間與國際一致外,內容也具有「國際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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