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認定張平沼對金鼎證有實質控制關係,陳淑珠時任金鼎證董事長。九十四年間張平沼擔任金鼎投信董事長,處理近八十七億元結構債時,為規避約六億元的虧損,涉嫌先將此一結構債轉賣競遠、匯普、鴻揚、盛業、欣鴻等五家家族企業,同一日再由五家企業向金鼎證承作附買回交易(RS),藉以取得八十七億元的融資,再付款給金鼎投信。
檢方查出,競遠等五家企業資力不足,根本難以承買鉅額的結構債。且此一結構債,帳面價值約八十七億元,但實際價值僅八十一億元,五家公司拿結構債作擔保,向金鼎證融資八十七億元,明顯有擔保不足的問題。
檢方認定張平沼等三人,在此一部分,涉嫌導致金鼎證一億三千七百餘萬元損失。
另陳淑珠、房冠寶為阻止中華開發購併金鼎證,並鞏固其經營權,涉嫌於九十五年間以競遠、匯普公司,持結構債向金鼎證融資二億五千萬元,但兩家公司並未增加擔保,導致金鼎證損失二億五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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