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是某台商企業派駐大陸的台幹。在抵達大陸之後,首先要解決的就是住的問題。經過一番尋找,小李找到了一個合適的公寓。在談攏租金、租期等主要條件後,小李很快地在房屋仲介公司提供的一份「制式租賃合同」上簽了名。在交了兩個月租金做為押金的同時,小李也拿到了公寓的鑰匙,便立即和太太搬入了公寓。
小李和太太把新租的公寓佈置的漂漂亮亮,兩人快樂地享受著兩人世界的甜蜜。沒想到,好景不常,在搬進公寓沒多久,小李就收到了法院的通知,要求小李在一個月之內搬走。原來公寓在出租前就已經被房東抵押給銀行。由於房東沒交貸款,銀行一狀將房東告上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權,而法院也很快地做出裁決,判銀行的勝訴。小李一面看著法院通知,一面看著和太太辛苦佈置的新居,不知該怎麼辦…….
解析:台商在大陸租屋時,房東或是仲介通常會提供「制式租賃合同」,內容包含了房東及租客的權利義務,而雙方僅需將約定的租金、租期等填入制式租賃合同內即可。
一般而言,市場上常見或通用的「制式租賃合同」內的條款對房東及租客雙方均公平合理,然而,2006年以前的「制式租賃合同」版本通常不會包含房東對房屋產權的保證及聲明,告知租客出租房屋是否已經被抵押。
抵押不破租賃
依據大陸相關的法律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即出租在前,抵押在後),則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換句話說,如果小李的房東(即抵押人)在房子出租給小李之後才把房子抵押給銀行,而銀行在小李的租期內行使了抵押權,則小李的租約對抵押物的受讓人(即銀行,或是從銀行取得房子產權的新業主)仍然有效,即「抵押不破租賃」,也就是小李的租約優先於新業主的產權,新業主無權要求小李在租期結束前搬走。
然而,本案的背景是房東在房子出租給小李之前已經先行將房子抵押(即抵押在前,出租在後),則情況又是如何呢?
大陸相關法律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本案的房東(即抵押人)是先把房子抵押給銀行(即已抵押的財產)之後,再把房子出租給小李。
依據大陸法律,小李的租約對受讓人(即銀行或是新業主)不具約束力,即「抵押破租賃」。所以,小李需要在期限內搬離這個新租的公寓,由銀行或是新業主收回。
要求使用2006年後的制式租約
不過,對發生在小李身上的不幸事件,大陸的法律也有一些補救措施: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由於房東出租房子給小李時,並沒有書面告知小李房子已經抵押;小李在不知情的情況之下向房東租了這間房子,而今小李因抵押權實現,而被迫必須在租約到期前搬遷。依據大陸法律,因房東未履行抵押人的告知義務致使小李蒙受損失,則可以向房東求償,要求房東承擔他所承受的損失(如搬家費、再另找房屋的仲介費等)。
租客如何能避免類似的情況呢?由於仲介公司有時會提供2006年以前的「制式租賃合同」,其並不包括房東聲明及保證房屋沒有抵押的條款。
故台商在大陸租屋時應要求使用2006年以後的租賃合同新版本,因新版本已將「房屋是否被抵押」的聲明及保證條款列入租約。
此外,在簽署租約時,均應要求房東出具房屋產權證正本,或是要求房東提供由房產交易中心蓋章的文件,證明該出租房屋現時的抵押狀況,並且將其附於租約後作為合約附件。這樣一來,房客的權益才會真正得到保障。
(本文不代表理律法律事務所及律賢律師事務所意見)
單少芳 Prof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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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學法學學士(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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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盧灣區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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