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於二月分份發布的新聞稿中定義置入性行銷的管制精神,目的雖為提升內容品質,但卻缺乏一個「懲處標準」,藉此揭露媒體社會責任並訂定節目與廣告製播的規範。以英國為例,對於置入性行銷解禁的原因在於「訊息透明化」,尤其是當九○年代網際網路興起之後,廣電節目早就透過網路等平台播放,政府在管理上產生了一定的難度。

在置入性行銷管制的現階段,至少要在界定層面訂出標準,否則容易在政府與民間置入的兩個面向上產生判決行政失衡的怪象,換言之,法律成了支持政府資金贊助的置入行銷卻禁止民間跟進。NCC的裁決上必須有其依循標準,否則「一傾而天下用法皆為輕重」,人民怎麼信服,亦無法導正國內的媒體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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