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八日在高院重開羈押庭中,曾說用「誠信」為扁脫罪太可笑,展現重炮火力的特偵組檢察官越方如,昨日在高院開庭時,同樣火力四射,給在場的扁及律師團震撼教育。

扁律陳述上訴理由,就扁家海外洗錢案,一再強調沒有證據顯示、沒有證人供述,扁曾指示任何人開戶,或者自己開戶;更沒有指示或自己匯過一毛錢到海外。即使前調查局長葉盛茂曾提供洗錢情資,也沒有證據顯示扁將情資提供吳淑珍,因此涉及洗錢,指控扁洗錢實在好笑,一審判決完全是臆測和推定之詞。

扁則辯稱,一審判決指他貪汙國務費一億零五百多萬元,全部匯款國外,這是沒有證據,也與事實不符。他全部因公使用,一審判決如何認定?這是「理由不備」的判決違法。

扁進一步答辯,強調不能因為薪水、收入沒有那麼多,所以推定匯到海外的錢來自國務費,「這又不是財產來源不明罪,全部推定為貪汙所得?今天沒有財產來源不明罪,仍須有證據證明洗錢。」

越方如聽完律師團和扁的答辯後,忍不住站起來回應。她說辯護人不大了解原審對洗錢的詮釋,所謂洗錢的英文是Money laundering,字義的起源是在美國,黑幫以經營洗衣店為掩護,將犯罪不法所得,每天混入洗衣店收入中,再逐日存入銀行,讓人從外表看起來,黑錢就像洗衣店的營業收入。這種掩飾犯罪所得的手法,就是洗錢,「不是真的拿錢去洗,或像某人說錢是乾的,要怎麼洗?」

越方如進一步闡釋,要洗錢,除了犯罪所得,還要原本非犯罪所得的錢參與,而且黑錢混入白錢,本來就難區分那一部分是黑錢、白錢,這是當然的道理。表面看是黑錢被漂白;實際上是原來的白錢被汙染。

所以,黑錢是犯罪所得之物,用來漂白。白錢則是用來供犯罪所用之物。黑錢、白錢都與犯罪有關,如果屬於被告所有,依法都可以沒收。「一般人可以不懂,法律人則不可以無知,去替被告辯護,或在已知情況下,故意去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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