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自中華民國79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期貨交易所得亦比照適用。換言之,我國從79年度開始即不再對證券交易所得課稅。直至民國95年實施「最低稅負制」,才將營利事業的證券交易所得以及個人的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二者納入「基本所得額」的計算中,對其課徵基本稅額。惟因為基本稅額的稅率,營利事業為10%,個人為20%,再加上免稅額分別為200萬元與600萬元,故即使將證券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中,但因此而被補課到稅的企業或個人並不太多。由此可知,最低稅負制的實施固然對我國所得稅負公平性的提高有正面的助益,但是實際成效因範圍過度限縮而仍不明顯。如果賦改會真的想要改善這種「為德不卒」的現象,最簡單的做法便是將證券交易所得的課稅,從最低稅負制中獨立出來,讓它變成是所得稅制中的「正常」規定。只是這樣做勢必會影響到更多的企業與個人,政治利害的考量一定又會讓政府膽怯退縮。從而,一切的改革只好原地踏步、停滯不前。
其實,與金融商品相關的主要課稅有二,一為交易稅,另一為所得稅。從租稅理論言,前者係針對交易行為課稅,不論盈虧皆課,增加交易成本負擔,雖課稅較為簡便,但卻有妨害市場發展之嫌;後者係針對交易的利得課稅,盈虧可以互抵,不影響交易成本,雖課稅計算相對複雜,但卻較為公平與合理。惟此二稅課徵性質截然不同,不可混淆,因此,世界各國亦大都並存此二稅制。我國證交稅稅率為千分之3,期交稅稅率視金融商品種類而各有不同,至於所得稅部分則皆只以最低稅負制課徵。長久以來,由於整體資本利得課稅設計不佳,造成我國所得稅量能課稅的效果益愈減弱,社會所得分配不均的現象乃更為惡化。為今之計,在期貨部分應考慮取消期交稅,改為課徵所得稅,與先進國家制度同步接軌;在證券部分則應適度搭配證交稅與所得稅的改革組合,讓民眾在交易成本的調降中,願意接受所得稅的恢復課徵,改善我國稅制的公平性。
檢視課徵證交稅的歷史,最常出現的稅率有三,分別是千分之1.5、千分之3與千分之6。站在減少干擾市場正常交易的立場,稅率當然是越低越好,故目前稅率雖為千分之3,民眾亦已非常熟悉與適應,但我們仍然建議將其降為千分之1.5。於此同時,政府可宣布恢復對證券交易所得之課稅,只是課稅的方式有二種,任由民眾選擇。一為設算所得課稅,不論實際盈虧,每筆交易皆假設其所得為3%,所得稅率為5%,課徵方式簡便,與現行交易稅類似;另一則為按實申報課稅,以實際盈虧互抵的結果,依現行所得稅率納稅,量能課徵符合公平。政府可以要求從事證券交易的民眾,在第一次交易或新年度開始前,按規定填報其該交易年度所選擇的課稅方式為何。如果民眾選擇用設算所得課稅,其稅負的實際結果為證交稅千分之1.5,再加上設算課徵的所得稅也是千分之1.5(3%x5%),合計千分之3,與現行只課證交稅的稅負無異。如果民眾選擇按實申報課稅,則實際稅負結果為何端視其盈虧狀況而定,但民眾可享盈虧互抵與證交稅減半的好處。如此做法,不但可以降低證券的交易成本,促進證券市場的發展,尤有甚者,更可以培養民眾對證券所得課稅的觀念,去除證所稅的恐懼與排斥心理,讓我國資本利得課稅制度有邁向改革的起步與希望。
當然,我們所提出的只是一個初步概念,從事實際改革時,課稅的規定與設計需要考慮的更精緻與周延,例如企業與個人是否一體適用、設算所得比率或稅率的訂定標準,以及其他相關的行政配套措施等。但是,不論如何,由於課稅方法是民眾自己選擇的,故民眾對於課稅的結果當須「自行負責」,至少不能再一味的怪罪政府。就因為有此刻意創造出來的巧妙「轉變」,我們才有機會在目前這種「聞稅色變」的氛圍下,突破困境,開展新的證所稅改革契機。其中蘊藏的奧妙訣竅,希望政府當局能用心體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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