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刑的被告包括:章民強涉背信及財報不實判刑一年,因年逾八十歲,減為六月,得得易科罰金;其子章啟光、章啟民各判一年六月,減為九月;太流公司董事李恆隆、賴永吉涉背信、偽造文書等罪,李恆隆判刑二年、賴永吉判一年六月減為九月,遠紡副理郭明宗涉偽造文書判刑四月,減為二月,上述六人均得上訴;另會計師洪錫銘仍判無罪,檢方可上訴。

判決指出,八十九年間,當時的太平洋建設集團總裁、太平洋SOGO百貨董事長章民強、太百常務董事長章啟明、太平洋建設負責人章啟光父子三人,因建築業不景氣、銀行利息重,章民強等人擅自挪用太百的資金廿六億餘元,無息借貸給太設公司,來填補太設集團的資金缺口。

章民強父子在財務報表中,隱匿太設向太百的短期借貸等交易訊息,讓太百可運用資金減少,卻要支應向銀行借款的利息,損害太百及股東利益。

李恆隆、賴永吉與另案被告林華德(台北地院偽造文書罪判刑二年,上訴中),受章家父子委託,負責處理太設及太百公司的財務紓困問題,並曾透過前總統府副祕書陳哲男協調紓困方案,李恆隆與林華德等人找上有意投資太百的遠東集團。

為讓遠東集團順利取得太百經營權,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李恆隆、賴永吉未經太百董事會決議,偽造太百公司解除章民強法人代表的改派書,隔天再出具指派李恆隆為太百法人代表的指派書。

李恆隆、賴永吉再於同月廿一日,與遠東紡織副理郭明宗,共同偽造太流公司臨時股東會議紀錄、董事會紀錄,以增資四十億為由,全數由遠東集團認購增資新股,讓遠東集團取得太百的經營權。

判決並指出,昨天的判決相關的起訴及併辦犯罪事實部分,並未涉及李恆隆被傳用SOGO禮券來打點前第一夫人吳淑珍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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