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者有預謀、有組織進入私宅實施故意傷害,到頭來犯故意傷害罪的卻是寡不敵眾的被侵犯者。對張劍的有罪判決,實際上向社會釋放了消極信號:即使強勢群體對個人採取極端暴力手段以推進商業利益,被暴力侵權奪產的居民如果反抗仍然有罪。這個判決並未歪曲基本事實,但它蓄意將明顯的正當防衛行為定作了故意傷害罪,混淆有罪和無罪之間的界線。對自救自保者的輕判,實為嚴重的枉法曲斷。張劍案中的那家施暴強拆的房產公司,兩年間對「釘子戶」打砸與威脅並施,不斷強行扒房。張劍情急拔刀,沒擋住那家公司當時就將房子夷為平地。對非法強拆張劍家房屋的行為,司法機關理當進行懲處,否則就別奢談什麼「保護公民私權」。
在立法與司法實踐中放寬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可以鼓勵國民運用正當防衛權制止、威懾侵權與犯罪,起到自救自尊自強作用而絕不至於「鼓勵殺人」。張劍行為獲得大眾力挺,其實是在不法侵犯的背景中集體呼喚應有的正當自衛權。公眾已被驚醒,正氣洶湧澎湃,而思想覺悟落後於大眾、真正不符合國情、有悖於「祖國文化傳統」和社會潮流的,正是某些沾沾自喜的官員及官家的專家。
(摘錄自《南方都市報》2009-10-23。原題為:「遼寧本溪拆遷命案,有罪判決釋放了什麼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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