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普遍認為,目前融資體系,銀行對其中一塊是力有未逮的,因為銀行有法定利息最高不可超過20%的限制,超過此利率對應的風險公司,就無法承作,在這個前提之下,我們是否可以有期待,在融資公司願意提供合理價格下,是否可以由融資公司來承作?目前大家希望可藉由融資公司法,讓地下錢莊「地上化」,因為目前地下錢莊的利率甚至高達60、70%,因此必然會出現極端的催收行為。
而這些地下錢莊會來登記為融資公司嗎?不,我認為還是當「化外之民」比較有可能,因此這種功能是否藉立法改善此情形,我們必須考慮一下。
羅淑蕾:對於財經立法監督聯盟的成立,本人持肯定的立場,在量化的處理方面,個人認為應要公平與公正,才能落實貴聯盟監督立法機制之立意。融資法通過後,等於將地下金融轉為地上金融,讓政府可以有效管理,個人持贊成立場,但融資法相關細節,仍有待討論。
首先是利息過高,依融資法草案,個人利率為20%,法人利率為30%,考量產業目前普遍的獲利情況,個人較擔心廠商對高利率的負擔能力。由實務來看,會到地下金融借錢的公司或個人,都是較為弱勢的,如此高的利息,反而加速其信用破產,更讓催收橫行。考量社會觀感與實務的運作,我建議融資法仍需做適當討論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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