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資公司資金來源與一般生產及服務業相同,未來融資公司不收受存款,其資金來源包括自有資金,金融機構借款及資本市場之資金,此與一般生產或服務企業沒有差別,因此經營風險對銀行產業所帶來的影響與一般生產或服務相同,不致損及大眾或企業存款的利益。而由於一般生產業、服務業的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因此未來融資公司的主管機關,建議以經濟部比較適宜。
2.融資業務並非銀行特許業務,租賃、分期付款業務屬經濟部管轄。未來融資公司的營業範圍包括融資性交易,租賃、應收帳款收買,以及其他經過主管機關許可的業務,其中租賃與應收帳款收買是現在租賃公司的營業項目,這些業務項目屬於經濟部的主管範圍,因此實在沒有道理因其部分營業項目包含融資性業務即將主管機關變更,另外,一般公司依照公司法第15條規定,可以將資金貸予他人,建議租賃公司比照辦理。
3.融資公司不吸收存款,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主管國家之貨幣政策及金融秩序,以貨幣供給而言,融資公司既然沒有直接與央行有相關業務往來,自然與貨幣供給無關,就資金取得角度來說,融資公司不接受大眾存款,所以對金融秩序沒有影響,因此不應該比照金融機構來管理。
4.融資公司採低度管理,可促進業務操作彈性,中小企業對促進我國經濟繁榮發展的貢獻是無庸置疑的,然而中小企業因擔保或信用條件不足,向銀行取得資金不易也是不爭的事實,而融資公司主要對象為中小企業,因此若以經濟部為主管機關,除了可以與金融機構發揮互補作用外,也可以更有效配合經濟部扶持中小企業的政策。
5.依照國外管理經驗,及參照行政院經建會91年度委託當時台大財金系教授李賢源的計畫研究報告,發現各國對於經營融資性的融資公司主管機關官署相當不同,但似乎可找到一個共通原則:若有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應採高度管理,但如經營業者並不吸收存款,則應該低度管理。
事實上銀行在高度監管下,付出很多成本,若融資公司也採高度管理,一定會反映在融資成本上。關於利率問題,經建會訂全面30%,金管會將個人上限修正為20%,此為承作利率的上限,利率上限高讓高風險客戶還可以借得到錢,這樣的風險反應的利率,是否能被市場接受就由市場機制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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