卅歲的楊儒昕,因個人財務狀況不佳,就利用追查逃漏稅的職務機會,勒索吳明珠。

案經台北地院審結,法官以楊自白犯罪,且是未遂犯,依法減刑兩次後,考量他犯後深具悔意,刑度定在符合緩刑門檻的兩年,並在支付公庫款項和提供義務勞務的附條件情況下,宣告緩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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