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目前職棒環境而言,球員事實上是暴露在極易受脅迫或收買的環境。不管對黑道或組頭來說,由於賭博金額動輒上千萬,甚而上億,雖然可能因此犯上賭博罪,但依據刑法第二六八條,其刑度最高不過為三年;即便依據尚未施行的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也不過為五年。在如此的成本效益考量下,大組頭自然會灑下大筆金錢,以收買球員打假球,甚至以暴力方式脅迫球員就範。若球團對於球員的保障與保護不夠周延,就會使球員暴露在一個極易受黑道威脅的環境。
雖然職棒球員的薪資比起一般人高,但由於我國市場規模不大,自然不可能給予球員如美、日兩國般的優渥薪資;而更糟的是,球員與球團間的關係,竟被解讀為是一種不定期限的契約,在職棒僅有四支球隊下,除了少數球員可以獲得複數年薪的保障外,大部分球員根本無與球團談判的空間,而只有接受與不接受的選擇。
也因此球員可被球團恣意解約、交易與讓渡,類似大聯盟或日本職棒所謂自由球員制度,也無由在我國生根;球員被視為是球團的財產,而形成一種極端的不平等地位。而在球員壽命極短、薪資不高、保障不足的劣勢下,少數球員自然可能鋌而走險,而成為黑道或組頭收買的對象。
在這樣的棒球環境下,原本也可以藉由球團對於球員的嚴密保護,以降低球員暴露在易受威脅的環境;但由於各球團的小本經營型態,且又不具有公權力,再加以職棒球季僅有半年多,因此球團即便有心,恐也無力全面性的保護球員或避免球員與黑道接觸。而欲消除如此外在環境,仍有賴於檢警機關的介入。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職棒外在的干擾因素有賴檢警機關的大力掃除,但由於刑事司法資源的有限性,檢警機關恐也只能在每一次打假球事件爆發後,積極的介入與訴追職棒賭博。惟球員被買收,固然可責,但往往被用放大鏡檢視。一個漏接的動作,即便是失誤,也可能被解讀是放水;即便球員真打放水球,在一片撻伐聲中,卻也忽略了球員可能是受脅迫下所為,若因此被起訴,甚而判有罪,而喪失棒球前途,對這些球員也不公平。
相對而言,除非能證明組頭有犯罪結社的證據,而得以刑度較高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為起訴,否則僅能以刑度並不重的賭博或詐欺罪起訴,且由於審判時間可能很長。因此,這些組頭可能未被羈押,或在起訴後即被交保,即便判刑確定,在不可能被處重刑下,必得以很快出獄,而重拾舊業,繼續戕害所剩無幾的棒球資源,總有一天會被消耗殆盡。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象徵國家運動的棒球不斷的受到賭博侵蝕,雖可以相當輕易的將打假球的球員起訴與判刑,卻無助於問題解決。尤其是造成如此惡劣環境的原因,可能是來自於球團經營者短視近利心態,也可能來自於檢方的訴追不力或者刑罰過輕所致,則藉由審判,而由球員來概括承受眾多原因所造成的結果。如果不能正視問題根源,既是一種鴕鳥心態,對屬於最弱勢的球員而言也不公平。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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