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筆者過去多年參與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經驗,不適任教師難以處理的原因如下:
一、校長不召開教評會: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六條:「本會由校長召集…。本會開會時,以校長為主席…」教評會之啟動權責在校長,許多疑似不適任教師之案件,學校校長卻因種種原因不召開教評會,也就無法啟動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機制。
二、學校行政蒐證不足:學校行政人員須蒐集完整事證,藉以提供教評會作為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之依據,然而許多學校於召開教評會時卻無法提供充分的佐證資料。
三、學校處理程序出錯:申訴案件須經申訴評議委員三分之二決議,其中「申訴有理由」之案件因為學校行政處理程序明顯有誤、出錯者佔相當高的比例,往往需要退回請學校補正其處理程序,方能進行實質內容之審議。
綜合以上各種原因,可知不適任教師難以處理的關鍵,在於多數基層學校校長缺乏積極任事的勇氣與擔當,加上學校行政人員普遍法律素養與訓練不足,豈能片面歸咎責任於擔任教評會委員的教師「師師相護」。
日前,立法院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案,未來涉及性侵害的「狼師」,只要經過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屬實者,就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然而,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九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校長為主任委員」,若是如同前述「行政怠惰」問題沒有解決,類似「狼師」等不適任教師依然無法有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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