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韓化宇/綜合報導
同額競選缺乏競爭
根據草案內容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差額選舉,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簡單說,目前鄉鎮人大直接選舉是採取「同額競選」,也就是應選人與候選人同額,例如應選5人參選人數剛好也5人,所以這5人是「躺著等當選」。
實行差額選舉後,參與競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選舉便有了競爭,候選人想要當選必須拿出政績和表現,才能脫穎而出。
除了差額選舉將推行外,地方城市、農村的人大代表應選比率上,也將有所調整。草案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
目前,大陸人大選舉辦法中,城市和農村人大代表應選名額比例呈現不公平的現象。根據大陸1979年修訂的《選舉法》中,規定選舉全大陸省、自治區,自治州、縣的人大代表,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比例,分別為8:1、5:1、4:1。1995年修改《選舉法》時,將大陸和省、自治區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比例,統一修改為4:1,也就是俗稱的「四分之一條款」。
票票不等值歧視農村
舉例來說,A鄉有50萬人口,應選人代100人;B市僅10萬人口,應選人數也是100人。按照比例來看,A鄉1個人大代表5000人,但B市一個人大代表1000人,A鄉和B市應選名額的人口數比例便為5:1。A鄉人口是B市的5倍,但人大代表數卻相同,體現出城鄉選舉人「一人一票,票票卻不等值」的怪象。
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07年在中共第17次全國代表大會上報告時便曾建議,未來將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
四川大學人權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周偉指出,「四分之一條款」實質上是「同命不同權」,是法律對農民的制度性歧視。「按照憲法的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選舉法》的這個規定就體現出了城鄉的不平等,改是大勢所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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