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取證」與「非法取證」,雖然只有兩三個字的差別,但背後的法治思想卻是天壤之別。「不正當取證」是講取證方式問題,「非法取證」是強調對證據效力的定性。如果不將「不正當取證」定為「非法取證」,「不正當取證」在司法中是存在「合法化」可能的,在執法中再次發生的機率也是比較大的。即使在以後的司法實踐中,將「不正當取證」得到的證據視為無效證據,但由於對取證行為本身的性質判斷偷換了概念,將導致對違法取證者的責任追究成為形式;同時,它還可能導致受害人不能依法獲得賠償。因此,對廣大人民群眾來說,「不正當取證」這個新詞的發明絕不是什麼好事。

在國外,「非法取證」得到的證據被稱為「毒樹之果」。「毒樹之果」是否必然有毒?「毒樹之果」是不是必須被排除在證據規則之外?實質上是程式正義與實體正義價值取捨的問題。

在西方法治國家,當程式正義與實體正義相互衝突時,一般堅持的是程式正義優先原則。其體現在對毒樹之果的取捨上,便是排除毒樹之果的證據能力。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長期以來存在「重實體正義,輕程式正義」的傳統,導致法律缺乏程式性法律後果規範,以致「毒樹之果」原則還存在爭議。

「釣魚式執法」的泛濫,再次提醒我們:程式正義和實體正義好比一個車子的兩個輪子,缺一不可,而程式正義是人們在法治社會追求社會實質正義的必要條件,以犧牲程式正義換取個案的實體正義,多數時候是沒有保障的,而且代價往往是對整個法律秩序的破壞以及整個法律尊嚴的褻瀆。衷心希望上海有關部門拋棄「不正當取證」這個新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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