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簡報分四部分,第一部份,我會簡短談到,主要國家採取的存保措施;第二部分,是危機喚起的幾個議題,第三部分,是美國聯準會主席柏南克對存款保險上限的保證的幾個有效辦法,第四部份是市場自律vs金融穩定。

我們先看美國,美國在本次金融海嘯中受傷慘重,因此在存款保障的部分,從原先的10萬美元保障,提高到25萬美元,有效期間原先設定在2009年底,但後來因為特殊狀況,又延到2013年底。

柏南克體認到,為了要強化風險機制,必須要對風險作些評估,因此內部建議未來要作改善,譬如針對保費部分,銀行要求要對全部存款作保障範圍,因此有「特別的保費」,比方說FDIC,可對剛發行的次順位債券作特別保障。

歐洲部分,丹麥、冰島等是全額保障,希臘、立陶宛針對將保額提高到10萬歐元,另外有些國家也提高了這些保額。在台灣、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則是採全額保障,而菲律賓從25萬上限提高到50萬披索,PDIC在此時有很多權力擴充。

有些國家對存保範圍沒有改變,如日、韓、印度,日本作法是針對小銀行,如果有資金上的需求,會提供資金上的挹注。

有些國家沒有存保制度,如澳洲、紐西蘭,決定在金融危機中要開始這類計畫,目前這些金融危機的特點是,很快的觸及存保機構業務範圍,因此很短時間內就要作危機管理,最常被討論的領域是公共政策的目標,我認為已經有長足的進步。

這邊有些議題要進行討論,有三個議題:保障範圍部分:即使在經濟狀況正常下,存保的跨國差別,會造成跨國際資金流動,若存保額差太多,會造成資金出走。因此我們應該採取適當策略,採取全額保障時要特別小心。

其二,跨國界問題:目前各國尚無協調處理跨國問題銀行機制,其中以外銀在境外分行的跨存狀問題最須優先解決。

其三,存保轉型問題,任何一個國家不可能永遠保持全額保障的機制,因此要有退場概念。

我現在要談談日本經驗,1990年日本金融風暴嚴重,當時財長推出全額保障,預計5年,但由於經濟持續疲弱因此繼續延續5年,但全額保障的範圍減少,限額保障項目漸增。2002年我們取消部分存款全額保障,2003~2005年為了維持金融體系穩定,只有支付及清算性質的存款維持全額保障,其他在2005年後,回歸限額保障。

因此我的結論是金融監理機關介入市場可能產生道德風險,過度干預市場運作也可能造成社會及道德風險,但市場自律並非萬靈丹,適當市場介入可以加強穩定性,應該取得平衡點,只有在兩者間取得平衡,才不會付出太大的代價。(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副主席暨日本存款保險公司副理事長Mr. Mutsuo Hatano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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