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此,在野黨提案主張立委當選無效補選所需經費應由其提名之政黨負責支應,中選會主委被提名人賴浩敏日昨在立院答詢時表示,若當選無效原因可歸責於當選人時,贊同此項提議。惟事涉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且因朝野立委無共識,相關提案仍懸在立院程序委員會,恐將無疾而終。

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四條明定,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賄選,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惟其規範對象僅為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卻將立委排除在外。

籲請有良知的立委應主動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一併將獲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之立委納入無須重行選舉之對象,節約公帑又能避免耗費龐大社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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