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勞動合同法自去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但大眾對於此法的相關內容還是不甚了解。本週將繼續針對中國大陸「勞動合同法」相關內容進行探討。

企業拒簽合約 需付2倍工資

一、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法嗎?

根據中國大陸「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資雙方於成立勞動關係時,就應當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若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則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但若係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企業需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勞動合同法的種類有哪些?

根據中國大陸「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與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工作滿1年 視為正式員工

當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時,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以下情況均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者。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者。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以下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者: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5)因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四、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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