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首次審議選舉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數,按照每一個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也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代表。
造成城鄉差距的原因是多樣的,在一定程度上與農村居民的選舉權也有著關係。從理論上,如果農村居民只享有城市居民1/4的選舉權,也就意味著農村居民的權益表達能力只有城市居民的1/4。 農村居民的權益訴求一旦弱化,當國家實施有關方針政策乃至法律法規時,都可能利好於城市居民,不利維護農村居民利益。選舉權看似與權益無關,但選舉權卻影響每一個城鄉居民的最根本利益。多年來,城鄉居民選舉權的差別是導致當前城鄉差別的一個不可忽視因素。
現在的選舉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代表。這就意味著,城鄉居民選舉權在經歷「1/8選舉權」和「1/4」選舉權之後,將真正實現城鄉居民「同票同權」。城鄉居民「同票同權」之後,不僅表明城鄉居民具有同等的政治地位,而且這種「同票同權」有利於農村居民伸張權益,有利於逐漸消除當前的城鄉差別。
除了城鄉居民「同票同權」以外,代表「官民比例」失衡的問題也值得重視。與農村人大代表偏少相對應的是,人大代表構成中官多民少的現象也比較普遍。普通市民也很難取得人大代表身份,尤其是一線工人代表人數偏少。落實城鄉居民「同票同權」,同樣要注意代表官民比例問題。農村人大代表名額分配尤其要注意吸納普通農民與農民工代表,避免新增加的農村代表名額被農村官員占用。
農民選舉權不足,30年裡為何沒有引起重視?其實,一味地歸因於農民權利意識薄弱,還遠遠不夠。因為權利意識是由權利實質來培養的。如果權利直接影響到利益,那麼即便是權利意識不足,仍舊能夠意識到選舉權不足的危害。現實中,我們的選舉權恰恰是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這是農民這一群體意識不到選舉權不足的根本原因。選舉權的多少,與選舉實質並沒有直接聯繫。當某一權利僅僅是紙面權利,而不落實的結果是,將讓這一權利流於形式。
(摘錄自《南方都市報》2009-10-28。原題:「選舉法修正,城鄉『同票同權』意義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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