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兩岸兩會在今年4月26日於南京舉行的第三次江陳會談中,雙方簽署的兩岸金融合作協議,雙方就兩岸金融監督管理與貨幣管理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金融合作及監督管理等事項。
協議中也明確指出,在協議生效後,未來兩岸在金融監督管理上,雙方同意由兩岸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就兩岸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分別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確保對互設機構實施有效監管。
在行政權各司其職原則下,陸委會與海基會早在兩岸兩會第三次江陳會時,即已完成為金管會搭設與對岸金融後續合作事宜,並為其搭建好協商平台,甚至,也進一步地將兩岸在金融合作時,可能涉及到的政治性問題,都以洽簽金融合作「架構」協議的方式予以解套。
在兩岸雙方共同簽署金融合作協議之後,即已充分明確金管會是落實兩岸簽署金融監理備忘錄的權責機構,而今MOU遲遲簽不下來,連具體內容與時程都說不清楚的情況下,難怪陸委會昨天表態,公開呼籲金管會要盡早完成MOU簽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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