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長江宜樺昨日在立院答詢時表示,內政部會配合訂定、將政黨黨職選舉的賄選等問題納入《政黨法》規範,政黨內部選舉與公職選舉都能做到清白。
國民黨團著手推動 本會期優先
內政部政務次長簡太郎進一步表示,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或具候選人資格者有賄賂等行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兩百萬元以上、兩千萬元以下罰金,相關規定也適用政黨辦理的黨內提名。
為端正政黨黨職人員選舉選風,簡太郎說,內政部研議在《政黨法草案》中,將黨主席、中常委等黨職也納入規範之中。但相關刑度還要再討論,「會從嚴制定,不會太寬鬆!」
馬英九在接受《新新聞》專訪時強調,農會、漁會、水利會以前賄選,也不適用選罷法,但後來規定進去,「適用選罷法的前提是要訂刑期,如果賄選的話就要坐牢了。」
馬英九強調,「整頓黨內選舉選風,是長期的政策」,不久前國民黨在選中央委員的時候,有人在高雄圓山飯店請客,就被前主席吳伯雄抓到並撤銷資格。
循農漁會模式 納入選罷法規範
馬英九表示,這次中常委選舉賄聲賄影,考紀會撤銷兩人當選資格後,外界疑慮並未停止,當晚就有中常委在政論節目上公開宣布辭職,第二天人更多,「如果辭職是透過自清來促使中常會的改革,我樂觀其成」。
針對黨內查賄,馬英九坦言,因沒有公權力去查賄,他四年前推出十全大補帖,其中有個陽光法案就是政黨法,主張比照選罷法訂定賄選罰責,可是其他政黨就是不同意,到現在都沒成功,「但我覺得只有這個辦法才行,退而求其次定在選罷法裡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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