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國防、司法是公共財,而政黨是人民團體,而這個團體風氣敗壞,和全民福祉有何關聯?值得耗費納稅錢去支應這個支出?
而馬總統提到了這個構想是農漁會、水利會選舉之前也是不列入選罷法的規範,但後來也是規定進去。其中的差異之處是:早年台灣農業社會,農漁業是重要產業,農漁會掌握偌大的資源,且亦收受農漁民之存款,亦有金融機構之性質和功能,這樣一個資源龐大,但並沒有相關公正的風紀單位,難免受到許多勢力覬覦,相關選舉若是因而染黑,使特定的人因而受益,最後往往受害的是廣大的農漁民,所以不得不以公權力介入。
國民黨有考紀會、廉能委員會和相關黨內規範。姑不論這個中常委到底有沒有實質的功能,中常委選舉嚴格說起來是國民黨家務事,請問這樣選舉有必要動用有限的司法能量去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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