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參議院通過的版本列有《關於台灣空軍之報告》,眾議院版本則無,兩院協商獲致上述結論。
參院原想在法案中強制規定美國國防部全面評估國軍空軍現況,分析美國如何提供台灣防禦所需。但眾院有不同意見,協商後採折衷方式,以類似立法院的「附帶決議」方式,非強制,而係建議美國國防部提出報告。
熟悉國會運作及華府政治生態的人士指出,建議事項雖對行政部門沒有強制約束力,但依據過去經驗,行政部門通常很尊重這種建議,所以預估美國國防部很快會提出報告。
這位人士並指出,不論原先的強制規定或後來的建議事項,都沒有談到F-16C/D戰機,故外傳所謂「F-16C/D戰機售案失去了法源依據」,純屬誤解。美國對台軍售的法源依據是《台灣關係法》,不在於年度授權法案。事實上,年度授權法案一向不提對台軍售,唯一例外是二○○二年提及出售「紀德」艦,可是布希政府早在二○○一年已公開宣布出售紀德艦,所以法案提不提已無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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