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從預擬草案看來,本次該實施細則的修訂,似仍侷限在技術面,而未對政策框架作突破之舉。這是美中不足之處。而所謂「技術面」的說法,主要因為草案中的修訂之處,多為文字表述的週延化、具體化,要不就是追認兩岸經貿新近發生的事實,相對上較少「開創」之處。

文字表述方面,如對「非貨幣的實物投資之內容」、「台商享入境及居留便利之資格」、「依法征收台商投資資產之程序及補償」、「台商投資事務之主管機關」等事項,予以明確及具體之規定。至於追認事實方面,則包括「台生與陸生同等收費」、「依法拘留犯案台胞時之通知義務」、「設立全國性台胞投資企業聯合會」、「認同兩岸雙方仲裁均為有效」、「允許台商也可向台灣的法院提起訴訟」等。

這些修訂內容,在「既有體制內」已是極致,預期將對台商投資、兩岸經貿發生一定的影響。然而,鑒於當前兩岸經貿關係,正在發生整體結構性的變遷,我們由衷期盼,「台保法實施細則」難得的修正,能從「超越既有體制」的高度來著手,使新修訂的條文內容,足以反映兩岸經貿的新局。因為,兩岸在近期內簽署ECFA、MOU之後,雙方經貿樣態將大不相同,大陸台商的定位也會有顯著變動。在這種情況下,相關法律之修訂,確有必要充分結合現實發展趨勢。

那麼,台保法實施細則的修訂,如何超越既有體制呢?最具有「概括代表性」的作為,是授與大陸台商「完全的國民待遇」。其道理很簡單,就是兩岸ECFA一旦簽署及生效後,兩岸經貿關係趨於緊密化,屆時台商在大陸理當不再被視為「外人」,而應與大陸本土廠商享有完全一樣的待遇,當然也要負同樣的義務。

因此,本次台保法實施細則的修訂,可以考慮增加如下之修訂內容:

一、大陸各級政府的招標,全部允許台商投標,而不限制其只能參與「國際標」。

二、台商取得所需生產要素,應與大陸本土廠商機會均等。如土地之「劃撥」優惠,台商亦可同等享用。

三、大陸對外商購置房產之限制,如部份大城市曾規定外商不得買第二套房等,

應不適用於台商。

四、允許台商持有A股,並得在A股市場開戶進行交易。

五、允許台灣金融機構,直接對大陸境內居民行銷金融商品。

六、對台資企業常住成員,給予自由進出及自由居住之便利。

七、全面開放台資企業常住成員,得通過考試取得各種專業證照,或轉至公家機構任職。

關於台商的「國民待遇」問題,現行台保法實施細則中已有限度地涉及,如「台商購買機器設備等物料,待遇與大陸企業同等」、「台商在大陸交通通訊等方面之待遇,與大陸同胞同等」。但相對上,本次修訂的預擬草案,反而較少著墨「國民待遇」事項。這和兩岸經貿發展的趨勢,並不相符。

事實上,台商享受「完全國民待遇」問題,目前在大陸並非抽象空談。如福建的「海峽西岸建設計劃」,正在對台商入出境、經商、居留等方面,授予與大陸居民同等的便利。將來若福建在這方面運作順利,其他省市也會仿效實行,而成為普遍性的台商待遇。因此,台保法實施細則修訂的主事機關,不妨抓住這個勢頭,大幅度納列國民待遇條文於修訂草案中,使該實施細則得以充分「與時俱進」。這樣大幅度的修正,也許會使原本不動的母法(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也要一起修正,而致立法成本提高。但若能「畢其功於一役」,擴大修法仍能「值回票價」,可以放手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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