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NCC的初步構想,針對廣電節目包含置入性行銷的內涵,將從不分青紅皂白的全面開罰,務實調整為除了新聞報導和兒童節目仍將堅持不得有置入性行銷外,其他如深入的專題報導、一般性談話節目,則將開放准許進行置入性行銷,但仍必須以自然方式呈現,不宜刻意渲染或誇大,更不得直接鼓勵購買物品、服務,並且在節目播送前、後,仍必須明顯揭露置入者的訊息。而配合此一修法開放,NCC也預計在年底前公布10項認定標準,方便相關業者及新聞從業人員依循。

衡平以觀,NCC局部開放廣電節目可以進行置入性行銷,的確是較為務實的做法。不過根據過往的經驗,置入性行銷的存在,本來就一直處於灰色地帶,即便NCC真的公布10項認定標準,但是否真的就能保證毫無漏網,又是否真能在個案認定時做到一錘定音,產生息紛止爭的效果,恐怕還存有不小的懸念。但無論如何,NCC能夠總結經驗,並查考各國對置入性行銷轉採開放的潮流趨勢而有所回應,總是值得肯定,而只能寄望這些認定標準不會因為過於苛細反而成為新的亂源。

其次值得一談的,則是有關檢討適度放寬「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的議題。必須指出的是現行的廣電三法,在過去的特殊時空背景下,曾於92年經過修法,確認黨政軍不得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投資或經營廣電媒體,其後94年立法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同樣也把黨政軍退出媒體寫入開宗明義的第一條條文內。6年來,這個條款被明確而嚴格的執行著,也意謂黨政軍經營媒體在台灣已經成為一去不復返的歷史。然而這個條款在今天看來,卻似乎有點矯枉過正。其中的關鍵在於,有可能參與廣電媒體的經營者,其本身也是公開上市的公司,從而其股權結構中可能包含了具政府官方性質的四大基金在內,如果依現行法律黨政軍不只不能直接投資廣電媒體,甚至連間接也不行,則勢必會造成意想不到的困擾。目前仍未被認可的台灣大哥大購併凱擘案,即因台灣大的背後金主富邦金控,台北市政府持有部份股權,因此儘管台北市政府並無經營廣電媒體的主觀意願,甚至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因為持有富邦金股票,而就認定是間接投資,從而也就觸犯「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而無法被認可。

這個案例,凸顯了「黨政軍條款」規範的不切實際,從而NCC擬議修法,放寬為可直接持有5%以下,或允許間接持股10%以下。我們認為最後不論採那一案,重點應是規範黨政軍不得有掌控、影響媒體內容的情事,而不是盯住資金來源作文章。特別是在今天全球化的態勢下,要認定資金的來源是黨政軍,甚或外資、中資,其實是有一定的困難度,過度限制也將影響資金的引進與干擾市場機制的運作,因此NCC真要注意的,其實不應是前端的資金來源,而是後端具體的播出內容是否妨害國民權利、國家利益。否則只在直接或間接投資上權衡,不免將有見樹不見林之譏。

不論如何,NCC願意面對時空環境不同,正視媒體環境的改變,檢討修改不合時宜或不易執行的法規,總是一種進步的表徵。而修法過程如能舉辦公聽會,廣聽各方意見,而不是閉門造車黑箱作業,更為各方所期待,也才免得陷入國安單位與美國從事牛肉進口談判被指責為黑箱作業的同樣困境,而美國商會也將不至於以NCC拒絕與業者溝通為由,在年度白皮書中繼續大作文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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