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報導指出,該份「辦法」一共分5章26條,對試點機構準入條件、申請程式、風險控管及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體標準,並作出相關規定。主要內容為:
在公司治理方面,突出強調董事會負最終責任。商業銀行董事會負責建立並完善「防火牆」制度,確保銀行和保險公司在業務場所、經營決策、人員、財務、資訊系統等方面的有效隔離,銀行董事會應具有熟知保險業務經營和風險控管的人員,並明確1名非執行董事負責防火牆的監督管理。
針對關聯交易風險部分,「辦法」除要求銀行董事會明確1名非執行董事負責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之外,規定商業銀行對其入股的保險公司及其關聯企業,以及他們所擔保的客戶,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內外授信;同時,對保險公司購買銀行股東各類證券的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
在業務合作方面,要求商業銀行在與入股的保險公司進行業務合作時,應遵循市場公允交易原則,不得有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不得在其母銀行營業區域內進行行銷;另外,商業銀行入股的保險公司所印製的保險單證和宣傳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東銀行的名稱及各類標識。
報導稱,銀監會官員表示,這份「辦法」發佈之後,銀監會將會按照「風險可控」的原則,切實加強監管,加強與相關監管部門協調與配合,防範試點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跨業傳遞,以避免系統性風險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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